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环卫系统48辆专用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1246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发出后,有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社高端咨询部专业人士咨询:该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销售业绩占10分,根据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对应本次采购标的物销售业绩金额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打分,排名第一得10分,第二名得8分,以此类推,每差一个排名少2分;第5名至最后一名得2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至少包含首页、内容页、金额页和双方签章页),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这种横向比较打分合理吗?投标人销售业绩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问题引出
1.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可以对供应商销售业绩进行横向比较打分吗?2.销售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问题1,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投标人销售业绩金额进行横向比较打分,这是不合规的。对投标人销售业绩金额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打分,意味着来投标的企业谁业绩最高就排名第一,这不仅意味着评审标准未事先确定,而且根据投标人的销售业绩金额打分,暗含规模条件,也不合规。因为一般情况下,小企业的销售业绩金额没有大企业多。因此,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横向比较进行打分。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多次对设置横向比较评分标准进行了否定评价,例如,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第七百七十五号、第七百七十九号都有涉及。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为例,某部一评估中心的3L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及附件采购项目、防吸附蠕动泵管及附件采购项目(第一包),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提起投诉。财政部在处理决定中表示,经审查,此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对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通过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注意,不能设置对投标文件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问题2,一般情况下,业绩可以作为评分项,但需要注意三个要点:一是不能设置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为评分项,同时业绩作为评分项分值不宜过高,一般顶格10分;二是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业绩的具体范围;三是首购、订购创新产品时,业绩不能作为评分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本章除“法规适用”外,以下简称22号文)要求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本案例中提到的“对应本次采购标的物的销售业绩”,与“同类产品业绩”的意思相似,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同类产品业绩的具体范围,让供应商有更清晰的认知。例如,同样都是SUV执法执勤车采购项目,有的项目是采购一般的执法执勤车,有的项目要求车辆可在偏远的山地、高原地区使用,这些地方氧含量低、导致车辆刹车油液沸点降低、制动泵性能下降等,对车辆的性能要求更高。因此,采购人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有利于供应商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业绩证明,同时也更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修霄云)